中央决定发行人民胜利公债。
1949年12月2日
1949年12月2日,随着人民战争胜利,广大地区获得解放,使政府的财政支出大大增加,而财政收入却赶不上支出的需要。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来弥补年度财政赤字。据此,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公债的指示》。这批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实物为:大米6市斤、成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公债总额为2亿分,在1950年内分期发行。公债分5年偿还,年息为5厘。决定从1950年1月5日起,开始发行第一期公债,总额为1亿分。政务院规定公债的推销对象为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实富户和富有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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