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协作区工作的决定》
1958年6月1日
195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协作区工作的决定》。决定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等七个协作区,各个协作区都成立协作区委员会,作为各个协作区的领导机构。《决定》要求各个协作区“根据各个经济区域的资源等条件,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划,尽快地分别建立大型的工业骨干和经济中心,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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