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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行《企业破产法》

1986年12月31日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

多年来,国营企业约有1/4左右亏损。1982年有444家建厂后亏损总额超过盈利总额,其中49家历年盈亏相抵后净亏大于固定资产净值。过去,这些实际上早已破产的企业一直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让它们长期无偿地占有其他盈利企业的劳动果实。干部和职工对亏损也不负担任何责任。《企业破产法》适用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照该法规定宣告破产。

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的建立,对深化改革,搞活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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