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
1954年9月20日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106条,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和步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该宪法确认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承认现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5种经济成分,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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