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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198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该法共8章43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国家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该法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事项都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同年1月1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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